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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中英文对照本)

作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 组织编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
内容简介
中国优异的经济表现,吸引了众多风险投资基金的目光。仅2006年第一季度,就有42家中国企业得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40家,投资总金额达3.3亿美元(《清科--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调查报告》)。第二季度投资额更是高达4.801亿美元(道琼斯Venture0ne和安永华明《中国区季度风险投资报告》)。与屡攀新高的强劲风险投资活动相比,国内风险投资法律服务的跟进却略显乏力。很多投资者抱怨要找到一个真正懂风险投资的中国律师相当困难,一些风险投资惯用的合同条款,如反稀释条款、业绩绑定条款等,不仅接受投资的企业不明白,它们的律师也往往不甚了了,耗时费力的解释工作,导致风险投资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本书引进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全套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旨在介绍当前国际风险投资操作的一般模式,相信此书的出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风险投资法律市场供需矛盾。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The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Association,NVCA)是美国风险投资界最具代表性的行业组织之一。该协会在ReedSarah女士的发起下,组织大批业内专家(详见该协会网站www.nvca.org所列人员名单),起草了一整套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文本,并慷慨地开放给公众使用。该套文本共包括8份文件,分别是投资条款清单(TermSheet)、A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scries A Preferred Stock PurchaseAgreement)、公司章程(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示范补偿协议(ModelIndenmification Agreement)、投资者权利协议(Investors’Rights Agreement)、管理权证书格式文本(Management Rights Lotter)、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协议(Right 0f First Refusal and Co-sale Agreement)、投票协议(Votm’g Agreement),基本囊括了一个典型的风险投资操作过程所需的全部协议文本。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开发本套合同,旨在:(1)反映当前风险投资操作的“最佳惯例”(best practices),引导形成行业标准;(2)不偏不倚地对待风险投资机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构和公司或企业家;(3)提供多种选择,体现多样化的融资条款;(4)阐述必要的或有益的解释性评论;(5)预测和消除法律陷阱;(6)提供一套全面的内在逻辑协调统一的融资文书;(7)促进交易间的一致性;(8)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参考该协会网站所作的说明)。综观该套协议,可以说协会很好地完成了其预定目标,而协会试图通过这套协议提供的东西,也正是中国风险投资实务操作所急需的。本书全文翻译了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开发的整套合同,它的出版,可以说是为我国风险投资界请来了美国的“白恩”。
但需要提醒使用者注意的是,这位美国的“白求恩大夫”开出的药方并非针对中国,而是以一家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为蓝本的。协议约定的有效性(workable)和可执行性(enforceable),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并且其中很多条款的设置大都源自于特拉华州的特殊法律背景。比如其中的Drag-AlongRight条款(本书翻译为“强制随售权”.国内也有翻译为“强卖权”或“带领权”),意指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公出售的权利,如果“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上市,投资者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股东和管理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投资者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原有股东在该交易中必须出让的股数最多等于:原有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投资者拟卖出的股数投资者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Drag-Along Right条款的普遍采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Omnicare.1nc.V.NCS Healthcare,hnc.案件中,判决兼并中的交易保护条款无效。之后,投资者为了使他们与股东签订的协议在没有董事会支持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并可执行,十是晋遍入Drag-Along Right条款。而且Drag-Along Right条款在风险投资人为小股东的情况下,更能发挥其特殊作用。在最近做出的Minnesota lnvcoOFA#7,lnc.D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Del.CH.June’,2006)一案判决中,法庭明确支持了Drag-Along Right条款的效力,使得该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中得以大行其道。
虽然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示范合同以特拉华州法为背景,但其中反映型风险投资协议所包括的主要约定和条款设置,向我们传递了,代表国际最高水准的美国风险投资操作的最佳惯例和行业标准,对于教育国内公司和企业家,提升国内律师业务水平,可谓善莫大焉。
本书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联合推出,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秘书长李寿双担任主编,全面负责该项工作,并承担了部分翻译、校对和统稿任务。首倡该套合同翻译的君合律师事务所张诗伟律师,对全书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校对,并对该书出版提供了许多十分有见地的意见和思路。中国I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华宁女士承担了大量翻译工作。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绪刚律师、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合伙人兼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主任吕良彪律师、市场研发部主任宋云峰律师始终关注此项工作,并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有益的指导。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的其他同仁,也都给予了不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本书的出版特别感谢示范合同发起人Reed Sarah女士的热心帮助,Sarah不仅慷允翻译出版整套合同,而且欣然担任顾问,给予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指导和建议;特别感谢富有战略眼光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王忠德主任对此项工作的鼎力支持;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袁方、高如华、郭亮等诸位编辑对本书出版所做的耐心细致的工作。
最后,诚挚地恳请业内专家和有心的读者,对本书存在的问题给予指正,以共同推动国内风险投资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您的任何批评、意见、建议和交流,均可发至ishoushuang@gmail.com,或通过电话(13911527456)与本书主编李寿双律师联系。
  • 卫战胜 2007-05-11
    这本书我买了!仔细的看了下,美国的风险投资模式以及相关的合同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体系,那是专门为喜欢冒险的美国人民提供的合同范本,本身风险投资就不能等同于创业投资,在我国当下,更需要的是如何启动海量的民间资本进行创业投资,需要为创业家和投资者之间规范两者的契约合同范本,一味的模仿和照搬他们的文本是不取的,因为那不是真正的客户的价值!不过也很感谢大成律师…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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