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的名著《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西方学界的激烈争论。第一种争论发生于功利主义者与坚持权力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第二种争论发生在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诸派别之间,即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和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原教旨主义与福利国家主义之争。第三种争论主要是集中于对权力是否应该优先于善这一命题之争
[1]。本文主要简单的介绍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引发的诸种争论,特别地介绍了桑德尔对他的批评。
关键词: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 批评者 桑德尔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探讨对新自由主义而言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即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
[2]。关于平等,早在2500年以前,柏拉图在其传世名著《理想国》当中就提出来了。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什么是正义?”并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在对诸如正义是“欠债还钱就是正义”
[3],“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4]进行否决后,柏拉图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的最糟的城邦里就有可能找到不正义”
[5]很显然,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一种合理的社会与政治安排。罗尔斯的理论继承了柏拉图的这种传统。同时,罗尔斯的理论是带着自由主义内核的,即坚持权利优先于善。在这里,他在借鉴康德的“道义论的自由主义”
[6]的同时抛弃了他的形而上学的论证,他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同时,抛弃了休谟和密尔功利主义的解释。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首先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7]”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它的成员开始对他们的生活赖以依存的制度安排进行反省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提出来。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对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辩护。
[8]特别是在一个物质适度匮乏,人们的品性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的社会里,更是这样。罗尔斯提出一种原初状态的理论。这种原初状态下,罗尔斯设计了一个无知之幕的概念,通过无知之幕的屏蔽,人们被剥夺了关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种族、性别、阶级、财产或机会、知识、力量或其他一些天赋能力的知识。他们也不知道他们的善观念、价值、目的或生活追求。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确拥有这些观念而且认为该观念是值得追求的——无论它们是什么——且必须在暂时无知的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
[9]。罗尔斯试图证明,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分享一种普遍的善,这就是首要的善。首要善是指那些假定一个理性的人肯定想要的东西,而且也包括诸如权利和自由、机会与权力、收入和财富一类的善。不管一个人的价值倾向,计划或终极目标为何,只要从是否有助于促成他们即便是偶然选择的目的的基础上去看,可以肯定总有某些确定的东西更令他们偏爱。所以,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虽不知晓他们特殊的目的,却可以肯定他们都被对某些首要善的意欲所驱动
[10]。人们确立正义为首要的善的原则以后,才有资格去追求自身的善,且他们所追求的善不能与最高的善——也就是正义——相抵牾。罗尔斯把前者称为善的弱理论,把后者称为善的强理论。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力图寻找一个阿基米德点,它既不是彻底情绪化的自我,也不是彻底超脱身体的自我,既不是“任由现存的需求和利益所摆布”的自我,也不是依赖于先验考量的我
[11]。以此来摆脱以往政治自由主义因为用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遭到的攻击,又可以摆脱康德的自由主义形而上的空洞无物。但是罗尔斯的论证却因此陷入左右两难的境地,从而不可避免的遭到了攻击。这种攻击主要体现为上述三个方面。
功利主义者与坚持权力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功利主义有力的反驳,在这里,他主要以康德的道义自由主义为武器。康德始终坚持权利优先于善,主体优先于目的。密尔认为,正义之所以被适宜的看作是“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是不可比较的最神圣合最有约束力的部分”,不是出于抽象的权利,而仅仅是因为正义的要求“在社会功利的范围内处于高于其他要求、因而也比其他要求更具重要职责性的地位
[12]”康德反对以任何终极人类意图或目的为先决前提,也反对以任何决定性的人类善观念为先决前提。他指出功利主义的基础是不可靠,而不可靠的基础可能是强制性的和不公平的,而这正是正义的关键所在。功利主义的不可靠还在于,任何纯粹的经验基础,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其他的,都不能绝对确保正义的首要性和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一种必须以某些欲望和倾向为前提条件的原则,只能比这些欲望本身更受条件限制。但是,我们的欲望和满足这些欲望的手段是会随时发生改变的,无论是在个人之间,还是就单个的个人而言都是如此。而且任何依赖于欲望的原则也同样是偶然性的。因此“一切预先以欲望能力的对象作为意志之决定性根据的实践原则,都无一例外是经验的,而且都无法提供任何实践法则
[13]”在完成对功利主义的反驳之后,康德提出推导出正义的基础。唯有“把自身作为一个目的,人们全都分享这一目的,因而在人类一切外在关系中,它都是一种绝对的而首要的义务”的联合体,才能确保正义,避免用其他确信来强制某些人。也惟有在这样的联合体中,任何人都不能“迫使我按照他关于他人福利的观念去获取幸福
[14]” 康德进一步提出:道德法则的基础在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而不在实践理性的客体,这种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作为一切行动标准指根据的东西必须是一种目的的主体,即理性存在自身”,而非任何经验的目的。当然康德提出的这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也遭到批评。社会学的反驳认为:道义论主体的那种夸张的独立性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他误解了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误解了我们“始终”都是受条件限制的存在这一事实。没有任何意外,没有任何超越的主体能够处在社会或经验之外。我们每一时刻都处在我们的生成之中,都是一连串的欲望和倾向,没有任何能寄托于本体王国。正义的局限性就在于它限制了培养那些合作性美德的可能性,诸如利他主义,仁慈等等,这类美德能减弱冲突
[15]。
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和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之争
罗尔斯的《正义论》引发的争论发生在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阵营内部,主要体现为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的自由主义者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罗尔斯的国家福利主义和诺齐克的自由意志保守主义构成了美国的政治议程必须做出抉择的两种立场。相对于功利主义而言,罗尔斯和诺齐克处于同一阵营,他们都反对功利主义者否定人与人之间的区别,都否认存在任何由个体组成的政治实体凌驾于个体之上或在个体之外
[16]。罗尔斯考虑了三种可能的原则,它们是:天赋自由(类似于诺齐克的“资格理论”)、自由平等(类似一种标准的精英统治)和民主平等(基于差异原则)
[17]。罗尔斯的天赋自由制度与诺齐克的观点并无相左,即强调任何分配都是市场经济的结果,社会当中奉行机会均等的原则,人们可以依据其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位。罗尔斯很快就发现了这一原则的问题,它是建立在人们原初的天赋也是公平分配的前提上。但这个假设不能成立。“在任何时期财产的初始分配都强烈地受到社会和自然的偶然情况的影响
[18]”这些因素包括一个人的出身家庭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遗传因素等等。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试图修正第一个原则的这一缺陷,即通过修正不利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把人们拉到一个“平等的起点”上,从而使那些具有相似天赋和能力并且具有一种相似意愿去训练这些天赋和能力的人,能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无论他们最初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如何,即忽略他们生来所处的收入阶层
[19]。即便如此,自由平等也不可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天赋和才能的人的利益。于是罗尔斯借助了一个概念——差异原则——来构建他的第三个原则。“差异原则实际上代表一种安排,他把天赋才能的分配看成是共同的所有物,并且分享这种分配的利益,不论分配的结果如何。”如此,差异原则承认了财富的任意性,它断言我不是真正的拥有者,而只是存在于我身上的才能和能力的看守者或贮藏所,这样,我对他们行动的结果就没有特殊的道德要求
[20]。也就是说,一个人因任意性得到的某种天赋和才能恰好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并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不能视为一种应得。罗尔斯断言:“没有人应该得到其固有的秉赋的分配中的位置,也不应该得到其在社会中的原初地位
[21]”诺齐克反对把自然分配当作是“共同的”或“集体的”占有,他认为这种将人的自然财产看作共同财产的观点,恰恰会否定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在强调个体之中不可侵犯性和人际区别时所确认的一切
[22]。罗尔斯把人和其属性分开。他认为:把天赋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的理论既没有违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也不妨碍把一些人看作是他人福利的手段。因为不是人而只是 “他们的”属性被当作是其他人的福利的手段来使用。诺齐克反对以任何形式将“我”和“我的属性”分离开来。他认为:一个被完全剥离经验意义可辨认之特征的主体被带到我们面前,归根结蒂,它类似于康德的先验的或非实体的主体,这是罗尔斯原意想避免的
[23]。桑德尔站在同情罗尔斯差异原则理论的立场上为罗尔斯辩护。他在这里引入了一个共同体的概念,如果差异原则想避免将一些人当作另一些人的目的之手段来使用,那么只有在一定环境下,它才能够成为可能的。在这种环境下,占有主体是一个“我们”而不是“我”,这种环境继而暗示在构成意义上存在着一种共同体
[24]。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提出了一个修正方案。
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
对罗尔斯来说,权利优先于善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在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第二,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
[25]。而第二个主张引发了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大部分关于权利优先性的争论都聚焦于各种相互竞争的善观念,聚焦于有关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与我们的目的的关系之各种不同观念上。作为道德的行为主体,我们是只能受我们为自己所选择的目的和角色的制约?还是有时候可以有资格去实现某些我们所没有选择的目的?比如说,去实现自然或上帝所给定的目的?或者是由我们作为家庭成员的认同、作为人民、文化或传统的成员认同所给定的目的?
[26]在这两种立场选择当中,罗尔斯坚持权利优先于善,认为“我们是自由而独立的自我,不受各种先定道德联系的约束,能够为我们自己选择我们的目的
[27]”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在各种目的之间保持中立的权利框架。罗尔斯反对任何善优先于权利的意图,“将权利建立在各种善概念的基础上,将会把某种他人的价值强加在个人权利之上,从而无法尊重每一个人有能力选择他或她自己的目的之权利
[28]”罗尔斯通过强调主体先于目的,论证权利优先于善。他认为所谓道德主体乃是那些有选择权利的主体,如果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剥夺了这些主体选择的权利,就没有道德可言。对于罗尔斯的这种“作为自由而独立的自我的、并不受任何先在之道德联系约束的个人概念
[29]”,共同体主义者提出了质疑。他们从我们的道德经验和政治经验出发,认为罗尔斯的这种个人概念无法解释我们的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例如,我们为什么要赡养父母呢?是出于我们的自我选择吗?还是受一种社会道德——例如孝道的约束?我们可以承认很多人孝顺父母是出于一种自我选择,但不排除一些人是迫于社会压力。即使是出于自我选择,他也是在一种社会道德规范的引导下做出的选择。再比如说宗教信仰,许多人信仰宗教并不是出于自我的选择,而是社会的影响和家庭的熏陶。天主教家庭的孩子很少信新教,正如伊斯兰教家庭的孩子很少信佛教一样。许多教徒在出生的那一刻就决定了自己的宗教信仰。能够说他们这种宗教信仰不正义吗?罗尔斯认为现代社会奉行一种“理性多元主义”,与其无法在各种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做出选择,还不如保持一种价值的中立。但这种观点同样遭到批评。他们认为罗尔斯的观点至少犯了三个错误:其一、一味强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将各种源于完备性道德学和宗教学说内部的要求括置起来或搁置一边,这是不合情理的。即使不能评价各种道德和宗教学说孰优孰劣,但至少要保留讨论的余地。其二、既然罗尔斯可以以在道德和宗教问题上存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来论证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那他凭什么否认这种事实同样存在于正义问题中呢?其三,根据政治自由主义所提的公共理性的理想,公民们不会通过诉求于他们的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来合法讨论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但这是一种不适当的严格限制,它会使政治言谈贫困枯竭,并排除了公共慎思的许多重要向度
[30]。自由主义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造成了道德代价和政治代价。例如,自由主义的理论并不能捍卫它所坚持的那些价值,在原教旨主义甚嚣尘上的地方,它只能向世俗的祛魅低头。当前美国的自由主义正陷入危机中,由于它对公共理性见解太贫乏太简单,以至于无法含摄一种活生生的民主生活的道德能量,因之它造成了一种道德空白,给不宽容的、琐碎的和其他误导性的道德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
[31]。施特劳斯则走得更远,他认为:“除了在明智者处于绝对主宰地位的社会之外,不存在什么正义,亦即给予每个人以依据自然对他而言善的东西的正义。
[32]”
小结
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引发的种种争议来看,自由与平等问题始终是政治永恒的话题。罗尔斯试图站在一种道议论自由主义的道德制高点来建构他的社会理想。他吸取了康德关于自由个体的自由主义概念的精华,同时又抛弃了康德形而上学的空洞的议论。为了增加其理论的实践厚度,罗尔斯引入了一个原初状态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正义优先于善的理论。罗尔斯的理论遭到了来自三方面的攻击。功利主义者主要攻击其实践的软肋。即使是原初状态的美妙设计也仅仅是一种天才的设想,它从来不曾得到经验哪怕些许的验证。在自我与其属性的关系之间,则展开了福利国家与自由意志主义的争论,罗尔斯提出差异原则和应得的概念,尝试把主体及其属性分离开来,从而论证天赋和财产都是属于集体的,个人只不过是一个保管者和贮藏者,其占有的利益就在于帮助那些处境最差的人。然而主体及其属性在何种程度上的分离,既可以论证罗尔斯的公共财富理论,又不导致主体的虚无,罗尔斯并没有提供答案。为了修正这种缺陷,桑德尔等人提出共同体的概念,在共同体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解释主体及其属性的分离,并力图解决自由主义由于自缚手脚而造成的道德和政治上的无力。桑德尔虽然没有像斯特劳斯走那么远,但他仍然力图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提供一种商谈的可能性。这种对共同体的道德和政治价值的敏感和无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美国政治理论的危机,自由主义也许已经走过头了,从而有转向自己的对立面的危险。如何克服这种危险成了美国政治的热门话题。
参考书目:
[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古希腊] 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
[美]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英]布莱恩.巴里著,孙晓春 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美] 列奥.施特劳斯 著,彭刚 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
[1] [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23-225页。
[2]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38页。
[3] [古希腊] 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6-7页。
[4] 此言出自色拉叙马霍斯之口,详见[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8页。
[5]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4页。
[6] “道义论的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尤其是它是一种关于正义在诸道德理想和政治中具有首要性的理论。我们可以将其核心陈述如下:社会由多元的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它自己的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预设任何特殊善观念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证明这些规导性原则之正当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能够促进善,相反,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详见[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页。
[7] [美]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
[8] [英]布莱恩.巴里著,孙晓春 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页。
[9] [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31页。
[15] [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24] [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99页。
[31] [美] 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65页。
[32] [美] 列奥.施特劳斯 著,彭刚 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 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