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国 - 财经商业新媒体
读书
正在读取登录信息...

国有资产流失罪

书评人:郭川宝 2013-04-02 09:42 赞[0] 收藏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附则:(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本文来自:E-Works ,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blog.e-works.net.cn/602295/articles/306077.html

遏制流失:构建国企监管新体制

作者:曾磊光等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12-01

谁在关注这篇书评
  • 个人名片 郭川宝
广东联合出版公司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南京大学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时代光华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文汇出版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中国青年出版社 | 中信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 作家出版社 | 湛庐文化 | 长江文艺出版社 | 华章经管 | 经济日报出版社 | 中国城市出版社 | 财政出版社 |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 新星出版社
重庆出版集团 | 人民文学出版社 | 中资海派 | 电子工业出版社世纪波公司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道中财富 | 含章行文 | 同舟人文化 | 华章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