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出土之后,其总数究竟是多少,由于没有全部清理,说法很多,不一一列举。宋少华作为吴简发掘的最大功臣,曾估计有17万枚。而汪力工女士作为具体保管者,最新统计,封检有8枚,签牌有68枚,木牍有165枚,小木简有60枚,大木简有2548枚,竹简有136729枚,加起来也有将近14万枚。这么大量的吴简,为何在J22埋藏,可以说是学术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胡平生曾在前揭1997年发表的两篇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中,都以“空仓封简意如何”为小标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J22是废弃空仓。吴简“大都是孙吴时长沙郡如田曹、户曹、仓曹与库等有关机构的档案文书,其中许多是契约合同的凭据,必须妥善保存。事隔多年之后,有目的地将它们放置在空仓里,既有到期失效、就此作废的意思,也有郑重封存、避免流失的意思”。他实际列举了两种可能,未作具体论断。邱东联另外提出“吕壹事件”说。但这种说法缺乏根据,也不能成立。只有前揭“新收获”和“发掘报告”中共同提出的“废弃”说,才是可以成立的见解。在中国古代,官府档案过期废弃,应属常识。只不过这个“期”如何界定,各朝似无不变之规。汉魏之制已不可考。《周书•高昌传》记麴氏高昌王国的规定是:“平章录记,事讫即除,籍书之外,无久掌文案。”即除了户籍等之外,其它文书档案,事情办完即予废弃,从不长期保管。《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制书及官文书”条疏议引《唐令》称:“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即唐代官府档案的保留和废弃,法令有明文规定。大约须常留者也是户籍一类重要文件,其它文书档案则仅保留三年,过此期限即予拣除也就是废弃。但即使是户籍,也不可能保留太长时间。唐代户籍每三年制定一次,在逢丑、辰、未、戌之年,从正月上旬开始,到三月三十日结束。而新户籍制定之后,旧户籍的价值就已降低,至多再保留几年,实际上也可废弃。吐鲁番唐代墓葬出土很多用当时废弃户籍做的纸鞋、纸冠等,即是出于这种原因。孙吴时期纵使不全相同,想必也相差不远。吴简虽然包括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户籍,但一旦过了期限也难免都会成为废弃物。因此,可以认为J22是一个年久废仓。当时,长沙郡府和临湘县廷亦即临湘侯国衙署,均应距该废仓不远。郡国的文书档案,年久废弃,便都堆放在该废仓里。也正因如此,吴简中才既有长沙郡的文书档案,又有临湘县亦即临湘侯国的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