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al Heritage】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雕塑、书籍、书法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文化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我国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1年、2007年两次修正、2002年修订),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并于2002年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向各地方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