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它。
(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主要职权有以下几大类:行使国家立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和规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3、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1)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