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容上,本书重点探讨了以下重要问题。首先,建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普遍原则和标准,在保证国家法律统一的同时防止对地方问题“一刀切”。这个命题涉及到一系列相关问题,包括如何界定什么是地方自主权的适当行使、什么是损害全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问题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结合中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加以充分探讨。其次,理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1982年宪法规定了法院对地方人大负责的制度,因而地方利益必然会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法制的统一必然要求地方法院正确适用国家法律。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司法部门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公正地处理中央和地方法律冲突?这是目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最后,确立司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中的定位。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方人大和行政部门控制了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