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主义所要求的“承认”和“平等”决不仅仅停留在教育和商业领域,它们还包括许多其他社会和文化问题。如前文提及,多元文化主义作宽泛解释的话,它涉及到种族、性别、阶级、语言、教育、宗教、性倾向和残疾人等各方面的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就它们一一展开讨论,仅举阶级和性别两个问题为例。就阶级而言,多元文化主义主要是根据约翰·费思克(John Fiske)的“权力阵营”(power bloc)理论来分析的,即把社会-经济阶层看作是一个随着社会力量变化而不断组合的动态阶级。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移民、少数民族、单亲家庭、低收入白人和从事简单劳动的妇女,都属于美国下层阶级。但由于这些人群既没有话语权力,又没有政治影响力,他们什么方面也得不到“承认”,更遑论享受政治、经济和文化平等权利。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政府和社会机构应该继续推进“肯定性行动计划”之类的项目,扩大和完善社会福利计划,增加教育资助基金,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取得“承认”和“平等”。然而,由于社会强势群体的反对,所有这一切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不是做得越来越少,就是干脆停止不做了。 在性别问题上, 多元文化主义者与女权主义者结成天然盟友,共同向父权制和男权话语系统进行挑战。她/他们不仅要求主流社会承认女性的差异性,而且要求享受所有的公民权利,使得她们既保持女性的文化特色,又做一个完整的公民。当然,更能体现多元文化主义特色的是,该思想阵营里的一些“豪门女将”还大声疾呼,要尊
重同性恋者的权利,承认她/他们的婚姻权。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一个人的性取向是个人生活方式问题,旁人无权干涉;同性恋婚姻是个人隐私问题,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循此思路追问:既然是一个多元社会,在性取向和婚姻形式上增加“一元”有何不妥呢?显然,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她/他们的这种选择应该受到社会的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