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资格
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无此限制。
操作
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
监管
目前对冲基金不受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相比之下,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筹资方式
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根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过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待客户。
能否离岸设立
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其好处是可以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 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1996年11月统计的680亿美元对冲基金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据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因此普通基金也可以对冲,不过很多限制。
在中国由于没有公募基金不能买卖期货外汇,所以没有可以卖空的金融产品,因此无法对冲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