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尔·巴肯(Joel Bakan) 打开一本病历,在姓名一栏写上“公司”二字,根据其临床诊断,主要由于“惟利是图、剥削成性”,“公司”患有漠视他人感受、人际关系不能持久、为自我利益而持续诈欺、罪恶感等心理疾病;病情进一步恶化的话,将危及整个地球生态、人类健康和社会形态,并将导致它自身的崩溃——这是巴肯在《公司:对利润与权力 的病态追求》一书中对公司的描述。
“惟利是图”和“剥削成性”指的是公司对“利润”与“权力”的追求。巴肯引用了安德森与通用雪佛兰的著名案例来阐明“惟利是图”的危害。通过一项“关于车辆油料引燃火灾相关问题的价值分析”,通用认为,不调整1979年出厂的雪佛兰Malibu型轿车的油箱设计,引起潜在事故并进行赔偿,需要为每辆车支付赔偿金2.40美元,而要确保油箱安全进行改装的成本是每辆车8.59美元。通用选择了前者,导致了1993年圣诞夜帕特里夏安德森及其孩子的惨剧。法院判定通用违法。安德森和她的孩子们因此获得总共1.2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和强制赔偿金。惟利是图反而得不偿失。巴肯以此为据进而认为,赢利性公司永远将其利益放在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之上,因此,公司会忽视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
不过,亚当·斯密说过:“我们每天吃到的面包并不归功于面包师傅的好心与善意,而是他对自己利益的关注。”从这个角度出发,私有化并让公司进入所有产业、公共服务领域, 减少管制,才有更好的效率和公共效益。弗里德曼进一步解释,如果企业目标包括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而承担这些责任无助于其提高利润,那么企业将会无效率。这将使企业面临关门大吉,进而引发失业,人们将无法享受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由此造成的社会损失恐怕要大于企业带来的“负外部性”。也就是说,即便“企业专注追求利润能带来好处,同时由于惟利是图会造成负外部性形成的损失”,也需要比较两者的大小,简单要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有效的做法。
但巴肯提醒我们反思:有效就一定值得追求吗?尤其是在有效与伦理价值目标相悖的时候?巴肯这种反思与斯密晚年对市场经济导致道德败坏的忧心一脉相承,其指向的是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公司制度在“法律与道德”缺失的市场环境中会造成恶果,公司并不是按照教科书指示来行动的。这意味着,即便对于有效的公司制度,也不能忘记法律与道德约束。公司有效性的辩护,实际上可能助长了对法律与道德约束的忽视。这种忽视,按照巴肯的说法,将对我们最珍视的商业环境构成毁灭性的威胁。
从法律与道德双重缺失的视角来审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就会发现,巴肯对公司病态追求利润与权力的指责并非全无道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源于企业的“外部性”研究。按照科斯的观点,交易费用为零情况下,受企业负外部性影响的相关利益方可以与企业自行缔结合约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其重要推论是,在真实世界中,交易费用不为零,因此需要依靠法律来界定权利、明确责任。
实际上,当下的企业理论已经考虑了“外部性内部化”问题。当然,由于内部化有成本,公司及相关的利益集团会游说立法者制定相对有利的法律,并游说监管机构放松相关管制。这也是巴肯所谓的“追逐权力”。如巴肯所写,“短短150年间,股份公司就从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一跃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支配力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他看来,今天股份公司正通过它们以各种手段获得的权力,统治着我们的生活。
当然,经济学家会继续辩驳,这并不是公司的全部,追逐权力或游说并非唾手可得。在民主制度下,游说行为受到各方面制衡,整个立法过程也如布坎南所说是一 个政治市场。政治家作为理性人要追求选票,但选票并不是全都握在公司手里,“一人一票的公民民主”并不能被置换成“一股一票的金钱民主”。
但对巴肯而言,这一反驳的前提依然是,政治市场的道德与法律约束是行之有效的。而他在第四章“民主有限”和第五章“公司无限”中隐含地认为,当下,金钱民主胜过公民民主,这才导致了病态公司占据大街小巷,充斥生活的各个角落。
可能是巴肯的法学教授身份使得他在此书最后坚称,要约束公司对利润和权力的病态追逐,必须首先采取法律手段。但如前所述,法律和立法过程也是一个相互博弈的市场过程,是公司、工会、环保组织及其他各种利益团体在政治市场上“争权夺利”的过程,这才是真实的世界。而对中国来说,相对公开透明的“争权夺利”甚至还无法实现。但巴肯的声音仍旧值得重视,反思市场和政治中缺失的法律与道德,正是社会不断演化的动力所在。
本文见《财经》杂志2008年第6期 李华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