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国有资产问题,不能不提“郎顾之争”。这场论争的重要性在于,唤起了包括部分普通民众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的关注,对权贵资本主义的警惕——可以说,这是共识。
我从来就认为,国内许多体制内的经济学家,其名声就破产于“郎顾之争”,他们站在顾雏军的一方,将郎咸平嘲笑为堂吉诃德,却不料旋即就换来了崩塌性的结果:顾雏军案发入狱。这场论争抑或游戏顿时变得不好玩起来。
郎咸平当时发表的观点,其实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运作好国有企业;其二,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产权交易必须公开透明,按照规则办事,反对不公开、非市场化的内幕交易;其三,必须着眼于翦除权力和(国外、私人)资本的勾结。换言之,郎咸平并不反对市场化,也不是所谓计划经济、国企倒退的鼓吹者,甚至可以说,许多标签鲜明的市场化论者、学者在观点上与他有相当的重合性,只不过,强调的侧重面不同。
但当时,郎咸平的辩论对手们却将三个层面刻意混淆,他们首先将第二点说成是,“郎咸平反对国企的产权交易”、否定产权交易或资本运作的合理性(郎咸平所说的是);然后彻底不谈第三点,无限放大第一点。并且,主流经济学家还认为,国有资产、国企就像冰棍,其衰败融化不可遏制,即使占据了垄断地位也无济于事,所以还不如早卖、贱卖、当成无主之物随便倒卖;并认为郎咸平所说“信托机制处理好了,国有企业未必比民营企业效率低”简直是天方夜谭。
如果郎咸平当时只说了第二、第三点,那么他该是唯一的赢家;而在为当事权归鲸吞国家财富的过程中,扮演辩护士和吹鼓手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则是满盘皆输,甚至由此“晋升”“全国人民最想打的人”排行榜前列。
主流、体制内经济学家们判断最失当的,是关于国有资产、国企的发展前途。接下来几年,直到今天,国企尤其是央企的规模迅速膨胀,账面利润节节攀升,大批央企甚至由此涌入了世界500强,如果说这样的企业、这样的资产也是冰棍的话,那么制作冰棍的材料就根本不是普通的糖水。从某种意义上讲,郎咸平所说的第一点,有其正确的方面。
问题是,郎咸平的话说得太绝对了。他有所不察的方面在于,我国对国企的出资和管理,本身就存在极大的模糊性,没有任何的明确性——我们善于用政策来支配法律体系并使之彻底的不稳定化(由此带来市场环境的不稳定,过去这种不稳定就是造成MBO等非法收购、利益传输的推手,而后就是近年来多次彻底违背市场化和契约精神的“国进民退”的源头),哪里谈得上任何的信托责任呢?正如吴刚梁先生在新近出版的《国资迷局》一书第一章中所谈到的,表面上看,国有资产、国企属于国家所有、人民所有,但这个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具体化的制度、渠道、约束机制来保障,是虚化的,几近于空谈。
这也就是说,无论郎咸平,还是李荣融(国资委主任),他们所强调的“企业能否搞好,跟所有制无关”观点并没错,“信托机制处理好了,国有企业未必比民营企业效率低”所说也没有问题。但我们面对的现实情况是,没有明确有效的信托机制,国企居然也搞好了!
原因是其渗入竞争性领域,或凭借牌照和体制垄断扭曲资源产品领域,用非市场化的经营模式赚钱。也就是说,郎咸平的假设根本没有实现,国企的扩张和盈利是凭借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排挤而获得的,从长远看,此类“窝里横”并不能具备实质的竞争力(最近两年央企在国际市场上处处碰壁乃至头破血流的遭遇,足以证明这一点),也破坏了中国人创业、创富、创新的自发成长脉络。
那么,信托责任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能否通过长期的治理、付出极大的代价而实现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观点和吴刚梁先生是一致的:不可能。国企产权、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代表权的虚化,来源于治理权力的人格化,根据不同时期的权力分配,决定相应的监管方式、效益分配、责任担当格局。直接一点说,国企经营的不是企业,参与的不是经济,而是政治,而是权力。很自然,这不可能分享给权力之外的人。信托责任的空想,决定了国企分红(效益归于全民)也只是水中花镜中月。没有约束的权力,在经济领域,自然要无序扩张,哪管他人的命运?这些才是所谓国进民退、与民争利问题的实质。吴刚梁先生在《国资迷局》一书对此做了精辟的阐述。
《国资迷局》的后半部分,旨在提供破局之道。经济学家陈志武、邹恒甫、谢国忠、张维迎均提出过不同版本的全民“均分国资”的计划,但这些计划仅仅着眼于为刺激金融危机面前的中国经济,没有进行严谨的学理、程序可行性论证,也很快成为外界的笑柄。更棘手的问题在于,跟前面谈到的信托责任一样,既得利益阶层如何愿意将独享的利益散布出去?况且,在现有制度路径下,即便均分国资并严格限制转让、杜绝过度集中(以防出现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类似事件的悲剧),也必然存在同样的委托-代理问题。
与经济学家浅尝辄止、易招致意识形态争议的拍脑袋方案不同,《国资迷局》是在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弊端进行深刻归纳论述之后,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立场,提出了“人民信托基金”这一新型的委托代理模式。吴刚梁先生援引学界观点,认为英文的public ownership,应当译作“共同所有制”,而非“公有制”,并阐明了公有制、共同所有制各自的丰富内涵。然后,再举出我国农村地区、美国阿拉斯加等共同所有制的具体实施形式,奠定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
“人民信托基金”,就是一种对共同所有制的构想,其基本思路是:将国有资产注入基金,再将基金份额分配给每一个公民,形成“全体人民—人民信托基金—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模式,人民群众不但享有“收益权”和(通过受益者大会而实现的)“管理权”,而且可以通过必要的流传,形成对国企国资的“以脚投票”;与之同时,为防止重蹈俄罗斯改革中少数穷人“拿基金换酒喝”的覆辙,还应对基金的转让份额和年限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快速催肥一批新权贵。
在我看来,吴刚梁先生提出的“人民信托基金”建议,在有关主管部门和国企自我评价甚高、绝难有任何动力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前提下,只会是和郎咸平所倡言的信托责任一样,沦为理论化的乌托邦。但是,这也不是全然没有意义的,正如“郎顾之争”教育了最普通的中国人、国企不得不接受被广泛监督和约束的制度安排,国资迷局中的种种乱象,对应“人民信托基金”一类的“共同所有制”愿景,必然将形成对读者的第二次“启蒙”。
来自: 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