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国家在政治上实行“一边倒,倒向苏联”的国策。在法律领域,全面废除旧政权长期实行的“六法全书”,直接向苏联学习,也只能向苏联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旧中国的法制归属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采大陆法方式,图书资料多是大陆法系的。
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借鉴英美法理论体系,以此推动和完善中国法治建设。 大多数中国学者较为熟悉大陆法系及其理论而对英美法较为生疏,甚至觉得英美法系没有多少理论。这是一种误解。
什么是理论?理论是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诚然,两种法系的理论色彩确有不同。如果说大陆法系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系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理论。英美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经验通常包含理论一时难以说清的真理成分),价值目标是实用(这样的目标容易达成共识,但可能缺乏深入思辩的推动力)。大陆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概念本身即为理性认识的成果),价值目标是完美(此目标难以达成共识,但留有充分讨论的余地)。思维的起点和目标两端的差异,是两种不同理论样态形成的基本原因,各有特点,很难论说短长。英美法系见长于实践运作能力,反映在刑罚制度(包括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不断创新上。大陆法系见长于抽象思考能力,表现在犯罪构成理论的丰富多彩方面。以一种样态为标准去评价另一种样态是不科学的,英美法系对中国的法制影响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