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哈贝马斯把“交往性行为”定义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层次,它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符号相互协调的活动,遵循着一定的规范,以语言为主要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和一致。只有在这种交互性活动中,行为者才同时涉及到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三个领域。由此可见,交往行为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如果把交往更精确地分类的话,人脉则是人际交往的高端。因为,在社会实践中,既有非常宽泛的点头之交,也有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商业交往活动,而人脉可以说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交往活动。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是因为它涉及到“三个世界”,而且,它是一种“以理解为导向的行为”,也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行为。”总之,理解是交往的核心要素或本质特征。交往还是一种意识性的活动。哈贝马斯指出:“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交往过程的两个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理解是主体之间的交互性的意识活动,理解是借助于语言媒介实现的。人们之间的交往、交流和理解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因此,语言就是服务于理解的“沟通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