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组织已成现代社会运行中的支配力量,而组织自身如何规范运行,无疑要有确定的组织体规则。这本《罗伯特议事规则》之适用范围,虽称可适用于议会除外的任何组织体。然鉴于我国情形,私见以为,该书恐怕应该由公司老总们“学而时习之”。我们不妨把它视之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之外的补充性规则。也就是说,遇到公司既定章程、规则无法满足实际情况,查阅罗伯特规则必有益处。事实上,美国许多组织体章程中,都规定一兜底条款:本章程在适用上遇有疑义时,适用最新版罗伯特规则。
学人规矩不能学人巧。而规矩未立,一味图巧,不可能达致组织体的长治久安。
不过,这本书不易读,幸好译者自编过一本《议事规则引导——公司治理的操作性基石》,可谓针对公司编撰的中国版罗伯特规则,可供参考。
附:本人声明:我跟孙涤先生不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想给该书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