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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治理理论与欧洲一体化

作者:朱贵昌 著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
个人简介
朱贵昌,山东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欧洲一体化、欧洲政治。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以上面提到的研究方法对欧洲一体化以及随之出现的“多层治理”的政治体系进行了比较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导言部分论述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界定了本书所研究的“欧洲一体化”的内涵,分析了目前这一课题的研究状况,指出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及不足。
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本书的研究视角。本章首先从考察一般治理、全球治理兴起的时代背景出发,分析了“多层治理”在欧洲是如何被提出来的,并详细讨论了“多层治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最后,本章对“多层治理”视角进行了评析,指出了从这一视角出发研究欧洲一体化的优点及不足。
第二章以“多层治理”为视角考察了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欧洲一体化历史呈现出如下特点:欧洲煤钢共同体是一个以高级机构为主的超国家的欧洲治理方式,换句话说,煤钢共同体的超国家色彩更浓一些;而自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以后,欧共体理事会的作用更大一些,或者说以政府间合作的理事会为主的治理方式占上风;欧洲联盟建立以后,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欧盟委员会的作用又开始突出,另外,欧盟治理的次国家方向随着地区委员会的建立而增强。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欧洲政治一体化就是一个超国家方向和次国家方向不断完善的过程,或者说民族国家主权与功能不断被侵蚀的过程,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欧洲联盟多层治理政治框架逐步形成的历史。
第三章论述了“多层治理”欧盟的组织机构和政治框架。本章从多层治理的视角出发,将欧盟的组织机构分为三大类: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等)、政府间机构(部长理事会、欧盟首脑理事会)和次国家机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这三类机构的性质不同,在欧盟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尽一致。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致力于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政府间机构主要代表各成员国的利益,致力于协调成员国间的利益和矛盾;次国家机构主要代表各利益团体和地方利益,致力于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并维护利益团体和地方的利益。可见,欧洲联盟是一个多层面的政治构架,其权力不是掌握在欧盟的某一机构或一种性质的机构手中,而是在各种性质的组织机构之间共享。欧盟多层政治体系顺利运转的原因是:这些组织机构有明确的法律作保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欧盟成员国及各组织机构之间形成了合作共事、民主协商、相互妥协、彼此制约的共同体工作方式。
第四章分析了“多层治理”欧盟的决策和执行体系。本章首先借鉴约翰·彼得森的研究成果,将欧盟的决策体制划分为超体系、体系和次体系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决策主体、决策理性不同,因而,所作出的决策类型也不同。不过,本章也指出这样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欧盟治理的每一个层面都总是由一类行为体或组织机构所主导的,也不意味着每一个层面只有一种类型的决策,更不是说欧盟治理存在这种明确的等级划分层面,而是说这种层次划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欧盟立法决策的性质和特点。政策制定之后关键在于执行。与欧盟多层次的决策体系相适应,欧盟逐渐建立起了直接和间接、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多层次的执行体系。
第五章以欧盟的地区政策为例分析了欧盟多层治理的具体实践。本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欧盟地区政策的历史演进,然后具体分析了伙伴关系原则在欧盟地区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意义和影响。作为执行欧盟地区政策的基本原则,伙伴关系原则意味着欧盟委员会、成员国政府、地区、地方行政当局和其他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要在地区政策的执行中密切合作。随着欧盟地区政策的发展和伙伴关系原则的实施,各国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或其他非政府行为体的确开始动员起来,同时在国家层面和超国家层面运作,并与其他治理层面特别是欧盟层面建立了更为广泛和密切的联系。这样,欧盟、成员国和地区三者之间形成了政策网络,欧盟地区政策的治理开始出现多层次的博弈局面,并呈现出多层治理的特点。但是,本章也指出,次国家行为体对欧盟决策的影响仍然有限,它们虽然参与了欧盟的决策进程,但是却无法影响决策的结果,成员国政府在政策进程的不同阶段都充当了守门员的角色,次国家行为体对欧盟治理的参与并不足以侵蚀成员国政府的权力。
第六章主要讨论了欧盟东扩对欧盟多层治理体系的治理能力的挑战以及欧盟为应对这种挑战而进行的改革。本章在回顾了欧盟东扩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欧盟的不断扩大和成员国数量的增多对欧盟多层治理体系的治理能力和效率的挑战,然后具体论述了欧盟为了迎接这些挑战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其中重点分析了欧盟所进行的制度改革,特别是《尼斯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以及《里斯本条约》为提高欧盟治理的效率和能力所进行的制度改革。但是本章也指出,这些制度改革还不足以解决欧盟扩大后所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即成员国的多样性与欧盟治理的统一性之间的矛盾。为了在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实现欧盟治理的统一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欧盟发展了一种名为“开放协调机制”的新治理模式,成为继共同体治理方式、政府间合作方式之后的另一种治理方式。这说明,随着欧盟成员国的增多,欧盟治理方式更趋多样化,更具灵活性。
第七章分析了欧洲一体化的深化发展所面临的民主合法性挑战。欧洲一体化的深化和欧盟治理权限的扩展自90年代以来日益引起欧洲民众的不满和反对,欧洲民众开始质疑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治理的合法性,欧盟的民主合法性问题逐渐成为欧盟政治的核心议题之一,欧盟政界与学术界也因此展开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激烈争论。尽管理论界在如何认识和提高欧盟合法性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欧盟却早已在理论争论的背后开始了提高其合法性的实践探索,这些探索集中体现在欧盟所推行的一系列宪政改革和所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条约中。其中欧盟在2001年发动的制宪运动以及2004年制定的《欧盟宪法条约》以及2007年取代《欧盟宪法条约》的《里斯本条约》把欧盟宪政改革推向了高潮,代表了欧盟提高其民主合法性的最新努力。这些努力虽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欧盟的“民主赤字”和合法性危机,但是却有助于欧盟探索出一种适合自身特性的新的跨国民主模式,尽管我们无法知道这种模式会是什么样子。
最后是本书的结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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