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成熟的考试,具有相对固定化的命题套路。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故考生有必要了解这一套路。就司法考试题型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纯法条题。是指依据法条直接作答的题,不需要特别运用有关法学理论,也不需要知识点的体系性,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就能得出答案。这种题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诉讼法、商法、经济法部分。
对付这种题目,考生必须在平时的复习中,把握可考法条,找到考查侧面,做到准确记忆。列入《法律法规汇编》的法条数量是巨大的,真正能在司法考试中考试的法条,毕竟是少数的,考生必须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找到可能考查的法条。对于可能考查的法条,其考查的角度特多,考生还必须注意最可能考查的角度,以便能够掌握重点,提高针对性。本书力图在这个方面有所突破。
2.纯理论题。法理学、法制史属于纯理论的学科,其题目绝大多数为纯理论题。纯理论题直接与教材中的有关理论阐述有关,与现行法没有直接关联,没有明确的法条支撑。这种题目在宪法中也存在,在其他学科(如民法、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少量的题目,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因为没有法条或者法条较少且分值较少,所以这三个学科的题目以判断型选择题为主。判断型选择题的题干一般表述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错误的、不成立的)”,而其选项则可能针对的是不同的知识点,也可能是同一知识点的不同侧面。这种题目考查的知识点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其中一个选项判断错误,即全军覆没。为此,必须综合把握有关知识点。本书的法理、法制史、宪法部分,力图在这个方面针对司法考试可能重点考查的知识点,帮助考生进行一次大的突破。
3.案例与论述题。司法考试第四卷属于案例型主观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难度也众所周知。在前四卷的客观题部分,对于那些有法条背景的学科,比如民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绝大多数的题目为案例型选择题。案例与论述题,要求考生运用现行法,甚至结合有关理论对案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得出结论。案例题综合考查考生应用能力。在做案例题时,首先要求考生能够从“生动具体”的案情中找到关键信息,并根据该信息选取应当适用的法条和有关理论。这就要求考生在平时能够充分把握法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熟悉法条与有关理论之间的连接点。为此,本书将相关的可能混淆的法条,以及可能在同一案例中同时运用的法条,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考生运用法条和相关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的风格就是“串”。“串”就是将法条与法条进行结合,将法条与理论结合,将理论与理论结合。这种以“串”为形式的结合其实就是一场举一反三式的深度复习。例如,在“串讲”复习《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该知识点是年年必考点,只不过考查的方式不同而已)时,最起码要帮助大家完成这样几项任务:一是分析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核心——抢劫的手段特征;二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问题;三是指出本罪与其他易混淆的罪如敲诈勒索罪等的关键区别点;四是归纳出刑法条文中“准抢劫”或日转化的抢劫罪之规定(共三个地方即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五是总结关于本法条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7日的一项解释与2001年5月22日的一项批复(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直接针对本罪的)。从方法论的角度,本部分串讲遵循着“纵横交错”、“举一反三”的规律,如第一个大标题与最后一个大标题基本都是从纵向的角度梳理刑事法条,而其他大部分标题基本上都是从横向的角度对有规律性、有共性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与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