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所要考查的内容非常宽泛,而试题数量是非常有限,如何在有限的题目中考查尽可能多的内容,这就对试题的综合性提出了要求。多年来,命题人一直坚持这样的原则:综合知识点的考查优于单一知识点的考查。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很多试题不是单独考查理论或者法条,而是把这二者结合起来;不是单独考查某一个知识点,而是把相关的、类似的、易混淆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在一起考查,这就使试题考查理论体系的要求得以体现。考生仅仅掌握某个知识点或者其中的某一方面,很难应对司法考试,所以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复习,掌握重要知识点集群的方方面面,弄清相关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就要求考生在系统复习之后,还要进行知识点的串联总结的工作。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对考生实际应用能力的看重是理所当然的。理想的考试是在法律实务中考查考生应用法律的能力,而在司法考试目前仅仅采取笔试方式的情况下,命题人只能通过题目设计来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虽然在笔试中很难考查考生利用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能力,但对考生界定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还是可以进行一种纸面上的模拟考查。这也正是司法考试试题中案例题占主体的原因(多数的选择题都是案例题)。在考试中,考生要解读题面中的社会问题,一定要首先从中得出出题人想要考查的法律问题,然后才是分析解决这一问题。多数考生仅仅掌握了一些理论和法条,还不能利用理论和法条去分析社会现象,提炼社会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就不能分析解决相关的问题,很难做对题目。许多考生反映说,听课时明白,看书时明白,一到做题就糊涂,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思维方式和逻辑分析能力存在问题。这就要求考生平常要多做案例分析题,以求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