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梁上上,1971年1月出生,浙江新昌人,博士,副教授。1990年7月新昌中学高中毕业,考入杭州大学法律系,1994年7月本科毕业,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1997年7月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后,到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9月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2004年7月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曾获清华大学学术新秀、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等称号。在《法学研究》发表论文5篇,其中1篇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2篇获省教育厅二等奖,2篇分别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成果类二等奖和三等奖。现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制研究所秘书,浙江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法学会理事。
内容简介
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
表决权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论文分两部分来论述。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从表决机制的制度背景中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文章认为,任何控制权的争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展开的,并且指出表决机制本身是无色的,可以成为各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论文对公司决议的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作了分析。而且,对一股一表决权的例外重点进行了研究,认为超级表决权股是扩张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无表决权股、公司自己取得股份、相互持股、表决权排除等制度则限缩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从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来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协议,并指出它们可以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本文指出,为了顺应这一工具主义趋势,表决权与股份之间出现了分离倾向的同时,表决权本身也出现了客体化趋势,在表决权的救济方式上也已经从损害赔偿为主走向了撤销公司决议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