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巩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检察制度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全面履行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增加法律监督手段,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追求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论深化检察改革的途径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政治民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诉公的核心是追求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追求,离不开对改革检察管理体制、保证检察权的独立和公正行使等检察制度的理性变革,保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依法独立、公正地和行使检察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建构:
我国的刑事证据即没有采用英美法系的相关性规则、排除性规则和排除性规则例外的证据制度,也没有采用大陆法系“自由心证”或者“内心确信”的证据规则制度。但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无异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然而,宥于传统诉讼理论和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予以严格的限制。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弥补自由证明的缺陷、保障诉讼公正、实现诉讼率价值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