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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限制研究(民商法文丛)

作者:丁文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
个人简介
丁文,男,1970年12月生,湖北罗田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93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得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曾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规划课题多项,在《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国土地科学》、《中国农村观察》、《武汉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
内容简介
物权限制的研究应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有利于物权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完善。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限制制度相比,物权限制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薄弱环节。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还未见到从整体上对物权限制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实际上,物权限制涉及物权限制的含义、物权限制的类型、物权限制的原因、物权限制的原则和方式等诸多理论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研究都应该属于物权基本理论的范畴,因此,该选题有利于物权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完善。而学界之所以就权利冲突和权利限制的类型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在实践中(如土地征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与物权限制理论的不完善不无关系。因此,该选题的理论价值不容忽视。
第二,有利于《物权法》对相关限权制度的科学设置。在我国新近出台的《物权法》的全部247个条文中,有将近40个条文直接涉及物权限制制度。这些物权限制条款,尽管在价值取向和立法模式上颇具特点、有诸多可取之处。但其“并没有充分体现国情”以及“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诸多缺陷”等弊端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该选题的研究有利于物权立法对物权限制制度的科学设置。
 第三,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保护。首先,物权限制和物权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物权限制的目的不是为了削减或贬损物权,而是为了保护或扩大物权;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受限制的物权人依法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物权限制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讲,有利于特定物权人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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