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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比较研究(比较民商法丛书)

作者:吴道霞 编著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日期:2004年10月
个人简介
吴道霞,女,1967年6月生,吉林人。1997年获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多年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讲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主要发表的学术论文有:《试析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途径》、《货币市场基金法律问题研究》、《学生在校受害的原因与对策》、《对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的思考》、《所有权概念的比较研究》、《中国加入WTO与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的解除》、《市场经济与诚实信用原则》、《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物权立法体例比较研究》、《以民法的视角看BOT》等。参编的著作和教材有:《合同法通论》、《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原理》等。
内容简介
物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然而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物权制度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各国中都有较为详尽的立法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这种体例为意大利、西班牙、拉美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很少用物权作“物权编”的标题,多使用“财产”或“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作“物权篇”的标题。1942年重新制定的《意大利民法典》用“所有权”来取代物权作为物权编或财产编的标题。《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和债权严格划分,不仅单列债权编,而且也将物权编单独列出。在此之前,尚未有单独物权体系的先例,这应当说是德国民法典的创举。明确使用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或者“物权卷”的国家和地区仅有阿根廷、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中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使用的是“财产”一词。这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不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是从中世纪的封建土地制度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没有采纳“物权”一词。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第五章使用的是“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但是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承认物权并将在制定民法典时单独制定物权法,这已经是不争的趋势。
物权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本书从比较的角度,从物权制度的产生到物权制度的发展,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和理论为线索,选取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前苏联、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对物权制度的各部分进行介绍、比较,力求分析各国物权制度的立法缘由、蕴含的法理。由于笔者水平所限,加上时间仓促,难免有许多缺点和错误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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