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胡开忠,男,1971年生,湖北老河口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已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合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合著)等多部著作,曾获2002年度司法部学教材和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武汉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语Intellectual Pmpeny Rights一词翻译过来的,其本意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的产生虽然只有短短几百年的时间,但却发展迅猛,它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率先建立并健全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倡导构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权利: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努力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
(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在产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
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变化:一是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二是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推动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走上了一体化和趋同化的进程。特别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协议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承认和接受。与此同时,诸多国家在积极加入国际公约的同时,更加注重和吸收他国的先进经验,客观上促进了各国法律的趋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