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曹艳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曾留学美国。2006年4月-2007年5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克拉克项目东亚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2007年2月20日-2007年4月1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访问学习。现任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法学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工人日报》读者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争议网北京专家团队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行为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及侵权法与劳动法的交叉研究。曾经在内蒙通辽教育学院、大连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做题为Th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of anti—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in China的公开学术演讲,客串Labor Law课程,讲解中国劳动法的发展与未来。副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劳动法教程》,合著《美国劳动雇佣法》,参编其它著作13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及《法制日报》、《工人日报》等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和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并有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摘、全文转载。主持及主研省级和国家级课题十余项,并有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代表作为:《劳动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之思考——以实行配额制度为中心》,《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等。
内容简介
侵权行为法中一般的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框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剖析了雇主为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与理论依据;构架了雇主替代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专门研究了劳动派遣及借用人员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替代责任问题;研究了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问题及对独立合同工的雇主替代责任问题;研究了在雇主替代责任诉讼中的主体及追偿权问题。本书全面分析了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现状,展望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