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晶 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教研室任教。曾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法学论坛》等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
内容简介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蓬勃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可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联系,而且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及其国民利益,不断扩张管辖权,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或者择地行诉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本书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全书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进行论述。
引言指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发展和各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产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会趋利避害,从若干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
对于此种现象,司法界和学术界都争议不断,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使挑选法院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论题。
第一章概述了挑选法院的相关问题。首先界定了本书中“挑选法院”一语的含义,指出挑选法院并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其次,对挑选法院定义的核心概念——“自然法院说”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针对与挑选法院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
第二章就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挑选法院的态度作了评析。赞成挑选法院的意见认为:挑选法院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一种诉讼策略,符合律师职业道德操守,符合诉讼的经济效率原则,是人权和诉权的体现,对被告没有造成不公,符合公益,同时有利于推进实体正义。批判意见则认为:挑选法院有违“自然法院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于国际礼让原则,对被告不公平,也有悖于国际私法中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在这两派意见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交锋: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不可人为改变的,是神圣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定的规则制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可更改。挑选法院挑战了现有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受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为地改变法律是不可避免的,挑选法院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论证了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挑选法院具有合法性。在国内层面上,各国立法中管辖权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以及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不同解释,为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挑选法院的空间;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目前还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国际公约,并且现存的管辖权公约均带有区域性与特殊性,加之公约条款本身包含着多元化的管辖权依据,这些都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奠定了合法基础。其次,挑选法院具有合理性。各国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则的不统一,导致当事人为了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或者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而选择法院起诉。在实体法上,各国实体法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责任承担以及对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都不一样,诱使当事人挑选法院;在冲突法上,各国冲突规则不统一,传统冲突法上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削弱了对判决一致性的追求,现代冲突法中的三大方法也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这三方面的原因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在程序法上,陪审团审理、证据开示程序、胜诉酬金制度、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诉讼的效率等因素促使当事人挑选法院。正是这些法律层面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利益与优势不同,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理性人,诉讼当事人当然会趋利避害,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这揭示出挑选法院存在的合理性。
第四章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和程序法方法三方面人手,对目前国内和国际社会规制挑选法院的手段和措施作了分析。实体法方法试图通过统一各国的实体法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彻底地消除挑选法院现象,但这种全球统一实体私法的方法过于理想化,目前还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和环境;冲突法方法致力于实现萨维尼所倡导的通过统一各国冲突规范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但目前统一冲突法公约的数目有限,而且冲突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不再追求统一性的目标而侧重于结果选择,再者冲突法方法对基于程序利益的挑选法院不起作用,冲突法方法在实践中也陷入了困境。因此,程序法方法才是最有效地规制挑选法院的方式。这其中又可分为对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
在事前防御措施中,通主寸限制各国立法中的过度管辖权、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以及谋求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来预防挑选法院现象出现;在挑选法院现象发生之后,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命令、否定式宣告以及采取未决诉讼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方法来予以救济。
第五章就我国在规制挑选法院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学界看法作了介绍。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允许平行诉讼,对当事人挑选法院并不禁止,只是在具体案件中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发生,学者们对不方便法院、禁诉命令、协议管辖等程序上规制挑选法院的方法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章还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今后更好地规制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