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Ⅲ/T 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