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成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05年回国后,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讲授商法、公司法等课程。曾出版专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若干。
内容简介
就公司而言,为了确保公司的财产,有所谓“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和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从债权人的立场来看,为了获得债务的偿还,有必要确保公司的财产,而资本三原则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资本原则作为法律制度被公司法所采纳,作者则将基于该资本原则的法律制度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其研究课题。就该研究课题,作者对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的法律作了比较研究,探讨了在公司法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国应当怎样构建一个最合适的公司法模型。
围绕上述以维护资本原则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作者从资本筹措(实物出资)、最低资本和注册资本、资本维持(利润分配和减资)、财务资助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分别就该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功过得失进行了探讨:就这些论述中共同的三点,作者在本书的各个地方提出了问题并且进行了解释,亦即:第一,资本原则中,有些东西仅能从形式上反映资本的概念,而不能反映债权人据以实现其债权的公司的实际资产(例如,拿什么作为实物出资、资本金是否满足最低要求等,均与公司现在的资产状况无关)。第二,为了保护债权人,与在此论及的资本原则之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同,在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融资协议中,会考虑采用这样的手法,即禁止债务人实施侵吞资本、危及偿债的行为。美国法基本上采用了这样的手法;在美国,资本原则之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是没有的。与之相对的是,英国、日本都有这样的法律制度(但是,日本最近废除了最低资本金等,制度设计趋向灵活)。第三,作者还注意到,除中国外,作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在资本原则之外,各国还全面强调信息披露(disclosure)和董事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作者提及,在美国之所以重视协议(并且不依赖关于资本原则的法律制度),其背景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制度,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仍非常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