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W.迈克尔·赖斯曼教授自1965年起任教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现为迈尔斯S.麦克道格尔国际法讲座教授。作为访问教授,赖斯曼曾在东京、香港、柏林、巴塞尔、巴黎和日内瓦讲学。赖斯曼教授是世界艺术和科学研究院院士并曾任该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主席、美国国务院国际法咨询委员会成员、政策科学中心副主席、对外政策协会董事会成员,并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赖斯曼教授还曾担任美洲国家组织泛美人权委员会主席、美国国际法协会副主席和荣誉副主席以及美国国际法杂志主编等。此外,赖斯曼教授还在诸多国际案件(如厄里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边界争端案等)中担任仲裁员或顾问。赖斯曼教授在国际法领域著述颇丰,近作包括:《外国投资争议:案例、材料和评论》(与Bishop和Crawford合著)(Kluwer出版社,2005年版)、《当代国际法》(与Arsanjani,wiessner和Westerman合著)(Foundation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上的管辖权》(Ashgate出版社,1999年版)以及《生活中的微观法律》(中译本,台北商周出版社,2001年版)等。
内容简介
法律是每个社会组织自己及管理自身事务的方法之重要部分,国际法是整个世界组织自己以及管理自身政治和经济事务的方法之重要部分。然与其他法律体系或法律体系之其他议题比较,理解和实践国际法则要困难得多。伟大的美籍法裔观察家Alexis de Tocqueville曾谈道,在美国每一件事情最终都结束于法院。这一事实对美国律师思考法律的方式有着非常复杂的影响,并且实际上也在影响美国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方式。在国际法上,并不存在单一的立法机关,而且法院和仲裁庭也是临时性的,充其量是边缘性的决策机构。因此,国际法律师和学者在发现规范性的预期以及基于此预期评价各种选择时,便面临巨大的困难。然而更为困难的是如何确定复杂的且不断变化的适用程序,就是必须适用此类程序的裁判庭也难以确定。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的适用者可能同时或先后适用不同类型的程序。
本论文集意在理解和评价国际法律制度的综合表现以及改善之道。据此,在每篇文章中,我都试图将国际法制度与其所适用的社会环境相联系,在有意义的实践层面清晰明白地阐述国际法的目标。如果这些目标和实际效益存在差异,便会建议可行的选择和解决方法,标准是相关选择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而不仅仅是因为其是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