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2/88/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2002/88/EC修订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农、渔业机械的要求。
——在第Ⅰ阶段增加了对小于37 kw的柴油机的排放控制,在第Ⅱ阶段增加了对小于18 kw的柴油机的排放控制。
——删除了点燃式发动机的全部技术内容。
——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增加了ISO 8178中的G2测试循环的技术内容。
——基准柴油的部分技术参数。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第Ⅰ阶段和第Ⅱ阶段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