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水性涂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BC 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GB/T 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化学石膏制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倡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磷石膏和脱硫石膏生产安全、优质的石膏制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磷石膏建材产品》(HJBZ 29-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JBZ 29-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的名称改为化学石膏制品;
——本标准中增加了脱硫石膏制品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29-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9-1998。
本书还包括:一次性餐饮具(HJ/T202-2005)、一次性餐饮具(HJ/T202-2005)、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J/T 204-200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