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试验方法修改采用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加速行驶噪声的测量方法部分,纳入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规定了定置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代替GB16169-1996中的定置噪声限值部分和GB/T4569-1996中的定置噪声测量方法部分。
本标准与GB16169-1996和GB/T45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按新的发动机排量进行了分类;
──测量的取值要求发生了变化。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实施,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