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02《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中文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中国标准的表述;
──定置噪声测量方法部分纳入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代替GB16169-1996中的加速行驶噪声限值部分和GB/T4569-1996中的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部分。
本标准与GB16169-1996和GB/T45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分类依据的发动机排量进行了调整;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按设计最高车速进行了分类;对三轮车辆的噪声限值单独列出;同时提出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对背景噪声提出了修正内容;
──测量的取值要求发生了变化;
──规定了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要求;
──规定了噪声测量的试验路面要求,等同采用了ISO 10844:1994《声学 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四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467-85、GB4569-84、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5 年7月1日起实施, GB5467-85、GB4569-84、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