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六章,分别是:第一章 我们为什么谈高等教育质量问题,第二章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监督)系统,第三章 高等教育质量的再监督系统,第四章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责任追究系统,第五章 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救济系统,第六章 我国高等教育量意识(理念)系统建构。 本书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系统。在这二章中我们认为,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是高等教育朝着有序化、高质量标准发展的保证。我们认为,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是由內部监督系统和外部监督系统所组成,二者紧密配合为我们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驾护航。对于高等教育质量內部监控系统,我们分析了当下高等教育质量监督所出现的种种问题,认为症结在于制度缺乏创新、缺乏适应。我们试着对之进行了重构。对于高等教育质量外部监控系统,我们认为,应立足于高等教育的外部生存环境。从主体角度来看,外部监控机制的构建主要应处理好
这样几层关系:政府与高校、社会与高校、学生家庭与高校。
2.高等教育质量的再监控系统。高等教育质量內部监控,实质上就是向人们展示了一个自我监督的机制。我们反过来看,自我监督就是防止“我可以不是我”的监督机制,既然“我都可以不是我”了,自我监督所起到的监督的完全性、有效性问题就成问题了.所以,完全自我监督难以控制“自我行为”。我们的“政府”(上级或平级)监督中,更喜欢“火警式”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在于听取高校的汇报、短暂的实地调研等方式,那么,监督更多地只能停留在形式上而难以落到实处,或许存在激励不够的原因。关于社会监督、家庭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关怀和政府支持,这就致使他们好像缺乏了“正当性”。最为关键的是监督者们本身可能会进行合谋。所以,这就提出了众所周知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我们认为,再监督才是治理监督的腐败的有效形式。
3.高等教育质量责任追究系统。众所周知,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结合,基本的意思是以责定权、责字当先、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为中心,可见责是最基本的因素。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是为现时存在的高等教育质量体系提供量定原则,衡量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为维持秩序(高等教育质量)所要求的尺度。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意味着防止不法行为扰乱法律上保障的使忠诚公民确证的一种合法性的期待。通过它,来弥补扰乱、消除失望。反过来说,我们认为任何一项规則甚至是制度架构的目的固然在于防范,但不容否认的是一项规則若没有强制性,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该项规則或制度可能会因为缺少了权威性而成为一纸空文。所以,高等教育质量责任追究系统的架构是十分必要的。
4.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救济系统。“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齐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由此可见,救济是防止权利受到侵犯的最后一道防线。高质量的法律就是在救济的充足与责任的量定之间达成稳定均和谐。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理论看责任一救济关系,救济是目的,责任乏由救济来确定的.黑格尔指出:目的的实现没有中介是不行的。责任则是救济实现的中介,救济则是责任的最后归依。我们在这一章中指出,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救济的根本在于宪法救济;诉讼救济是高等教育质量責任救济的主导;诉讼外救济是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救济的有益补充。
5.高等教育质量理念系统。“对于任何一种教育制度来说,它若想成为有意义的和有成效的教育制度,就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深思熟虑的、富于理性的哲学或世界观为基础,还必须依据这样一些方面的有关信条行事:即人性和全人类的本性、个人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被人们认为最值得掌握的价值体系。”无论是自下而上的改革,还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也无论是激进式的改革,还是渐进式的改革,都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可接受性,考虑到大众的观念。我们所进行的关于高等教育质量的制度革新,必然要寻求一定的观念系统来支持和配合。我们认为,我们的高等教育质量意识(理念)系统就应该是一个立足于当下社会群体共同观念,并且彰显个体观念的系统,这是支撑我们准确而坚定地遵循制度的基石。因此,我们认为高等教育质量意识(理念)系统由以人为本、顾客满意、多元发展、依法治理等理念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