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根据《教师法》的授权,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2000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至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1年元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教师资格实施工作会议,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严把教师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师职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使教师队伍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肩负着传播人类文明、开发人类智慧、塑造人类灵魂的神圣使命。教师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未来。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教师应当具备教育科学和心理科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规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资格条例》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根据上述要求,为了指导各地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帮助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资格申请者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教育部人事司会同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共6本,分为小学、中学和高校三个层次。参加《考试大纲》编写的主要有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多所国内著名师范院校的教育学、心理学专家、教授。他们长期从事教育科学和心理科学的研究,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该套《考试大纲》构建合理,内容选取得当,概念阐述清晰、准确,逻辑性、科学性强,所制定的考查目标、考查内容符合各层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能力要求,体现了教育学和心理学这两门学科的最新发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该套教材的出版,将有利于推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健康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