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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

作者:孙丽娟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10月
个人简介
孙丽娟,1961年生。1982年、1999年、2003年先后取得华中师范大学文学学士、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并兼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做博士后,个人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近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中国近现代经济法制史。已发表的论文主要有:《公民的法律情感和依法汉国》、《清代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碑刻资料解读》等。论文《清朝商业社会秩序自在自为性之研究》在2004年5月“全国博士后‘社会运行与变迁’研讨会”上获得好评;博士学位论文《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以碑刻资料为起点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获得湖北省第六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内容简介
按传统学术观点,晚清商来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根据清代工商业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各行各业都制定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内容非常相似。这些规则与制定法中有关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清朝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基础和制定法背景,是中国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制度包括商号和商事登记、商业账簿等商事基本制度,商事组织及收徒制度,公所和会馆等公产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为的规定及商事中间人——牙行制度等。其制裁规则对清代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并体现出对制定法的依赖;“神明崇拜”对控制商人以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秩序有一定作用。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属性及对制定法的依赖,以及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等特点。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习惯法之河运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和发展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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