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郑丽萍,女,1965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型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两课优秀课堂评比一等奖”等荣誉。在《法学评论》、《法学家》、《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近20篇,主编《刑法学理论研究综述》、等,参与撰写著作10余本。
内容简介
金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的热点问题,有关金融犯罪方面的论著林林总总,不可谓不丰,但是在研究的表面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问题之一便是:金融犯罪毕竟是一个范畴较广的犯罪类型,以整个金融犯罪为视角进行研究难免会产生涉猎范围过广、研究不够深入的弊端。郑丽萍副教授的该本专著选取了金融犯罪中的一个类型——货币犯罪为视角,对于货币犯罪总体问题和个罪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部有关货币犯罪的刑法专著。
全书分货币犯罪基本问题研究和货币犯罪个罪问题研究两编。在第一编货币犯罪基本问题研究中,作者对货币犯罪的起源、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货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货币犯罪的立法沿革,货币犯罪的构成以及中外货币犯罪宏观之比较研究等问题进行了详尽、深入论述。从该部分内容可以看出,作者为写作本书倾注了很大心血,内容纵贯古今,横贯中外,收集、查阅了古今中外有关货币犯罪的大量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例如,在论述货币犯罪现状和特点时,作者以大量的数据、统计资料和典型案例构建自己的观点。在第二编货币犯罪个罪问题研究中,作者抱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通过对有关货币犯罪个罪的新问题的关注和解答,把研究引向深入。
无论是刑法学总论基本问题的研究,还是刑法学分论个罪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刑法学基本理论。但人们通常的观念认为,以刑法学总论问题为研究视角的论文或专著理论水准较高,而以刑法学分论问题为研究视角的论文或专著理论水准则次之。但该部专著,在论及个罪具体问题时,不仅紧紧依靠刑法学基本理论,同时对货币犯罪形态区分问题、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问题、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问题,等等,也从总论层面上加以阐释,极具学术水准。
美国学者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学术研究同样不是象牙塔,学术研究终归要为复杂的司法实践服务。该部专著在论及具体问题时不仅紧密结合刑法学理论,而且也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例如,在论述伪造货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时,认为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套用行为犯犯罪既遂的理论,应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但是伪造行为是由一系列十分复杂的具体行为组成的,且不同币种、不同伪造方法需要的工序行为也不同。因此,如此简单认定,势必造成同样性质的案件,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的伪造方法不同,既遂与未遂情况也就不同,导致司法上的混乱和不统一以及对各犯罪分子处罚上的不公平。为此提出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给“伪造行为完成”设定一个统一、合理的标准,这一标准不应是以某一伪造行为的完成为标志,而应以犯罪分子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为标志。专著对目前货币犯罪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的疑难问题也作了详尽、
有创见的阐释,例如,居间介绍出售、购买假币的定性问题,抢劫、抢夺或盗窃假币的定性问题,委托保管假币的定性问题等。
该本专著对于完善我国货币犯罪刑事立法也提出了不少颇具价值的建议。例如,认为刑法仅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作特别规定,对金融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货币犯罪行为不作特别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不利于打击金融工作人员实施的货币犯罪,也违反了货币犯罪规律。就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而言,由于这种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与普通公民使用假币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同,其社会危害也更严重,因此独立成罪,规定比一般货币犯罪高的法定性是科学的。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则没有独立成罪的必要。建议刑法取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同时规定:金融工作人员犯伪造、变造货币罪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罪的,从重处罚。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我相信这部专著会以它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希望作者对这一重要问题继续深入地研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