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崔建远,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河北省滦南县人,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中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主编的《合同法》获快速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与王利明合著《合同法新论·总则》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论文《土地上的枯利群论纲》获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参编《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获中国社夫科学院优秀著作一等奖,参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二等奖,《免责条款论》获吉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
现兼任中国土地学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日报群工版法律顾问,北京人民检察院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咒,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石家庄委员会仲裁员。
内容简介
本书的酝酿和撰写恰似无心插柳,萌生于笔者构思和写作有关矿业权、水权和渔业权方面的学术论文的陆续完成,关于准物权一书的大部分内容例随之具备,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中抽象和升华出准物权的一般理论也势所必然。同行及学子们对准物权等若干概念的追问和就许多问题展开的争论,犹如催化剂,加速了笔者系统阐述准物权制度及其理论的进程。
准物权所涉及的对象为自在资源乃至自然环境。所谓自然资源,在庸俗经济学的鼻祖萨伊那里是用自然办代替的,不但包括对价值创 造起贡献作用的无生物,而且包括自然规律如使钟摆下垂的引力,使指南针朝向一定方向的磁力,大气的重力,热的自行发火性能,等等。
本书包括:导言、准物权的概念分析、准物权与相关物权的比较分析、准物权的取得、准物权的转让、准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的消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