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合同法价值的展现
在看待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及相关比较法的问题时,我们经常出现两种不良的思想倾向:一是过分夸大两大法系在思维方式、理论体系和具体制度方面的差别,以致丧失可比性;二是认为大陆法与英美法同属西方法律传统,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理论根基——基督教的道德原理、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社会原理以及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RenéDavid语),对二者进行比较实属耗费心智、徒劳无益之举。当然,谈及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时,我们面临更多的是第二种倾向的抵制与批评。因为在他们看来,大陆法与英美法在合同法和侵权法方面差别甚微,而且当前的经济全球一体化更使得各国合同法趋于高度一致,比较合同法的价值与意义都深值怀疑。
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却是,大陆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在对意思理论(willtheory)的坚持、对对价和原因(considerationandcause)原则的要求以及对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的坚持与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forthethirdparty)的承认等诸多方面都极具比较价值,对这些问题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我们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合同法的理论脉络、制度操作和历史传统的深度发掘,并进而达到尊重彼此差别、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的制度融通与裨益交往的需要。也就是说,上述方面均可作为比较法的研究课题与处理对象,因为大陆与英美合同法虽内在机理不同但却不至于相互背离,虽差别不大但却尚难趋同。可见,原理方面的不同并不能否认两大法系合同法的可比性,而固有的相通性和统一趋势的要求也使得对二者进行比较非但便宜且有价值。比较合同法的价值就在于适应国际交易规则的统一趋势,认识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规则与理论的差别与一致,在不同国家尤其是两大法系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在相互借鉴和不断改进同时助益国际国内经济交往。
克茨教授便是基于对比较合同法这些价值的确信和制定统一的欧洲私法的企盼展开对“欧洲合同法”的阐释的。他认为:“一幅欧洲合同法的画像,对于那些必须参加统一立法和适用国内法、同时也适用统一法律的人可能会有所裨益。”《欧洲合同法》的读者是特殊的,“它是一本不分国界、超越任何国家制度和体系的、面向不同国家国民、以全欧洲人民为读者的书籍”。克茨写作欧洲合同法的目的即是为全欧洲人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人民提供一种合同法的理论和现实指导,因此本书的重点集中在合同法的基本制度方面,即主要论及“一般”合同法的原理与实践。于是我们看到,“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与“合同与第三人”这两部分构成了克茨的《欧洲合同法(上)》的全部内容。与此相适应,本书的结构也十分普通,仍然按照习惯顺序陈述合同法的结构。但看似简单的内容和平淡无奇的结构都无法掩盖《欧洲合同法》作为名著的耀眼的光芒。
《欧洲合同法》是一部比较法名著,是因为它不仅凝练了作者多年对欧洲乃至世界各国合同法原理与规则的冲突与融合的潜心研究成果,展现了作者的写作和研究功力,而且它在研究理路方面再现了克茨先进而高深的比较法理论与方法。茨威格特和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提出了宏观比较(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法比较)与微观比较(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问题的比较)的划分,并认为唯有法律制度才是比较法的主要领域,也即微观比较更有意义、更具价值。《欧洲合同法》就是完全遵循微观比较的理论进路而写就的比较法名著,克茨教授对欧洲各国合同法具体的规则制度和问题有全面而细致的把握,因此其对“欧洲合同法”进行的微观比较分析精到而自如,以详细的规则和丰富的判例为我们展现了在解决某些共同的具体问题(如合同的效力的要素)上,欧洲各国合同法规则所呈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另外,为了确保比较研究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茨威格特和克茨还考虑把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限定在母法秩序上,如相对于美国法来说,英国法就是母法秩序。当然,在《欧洲合同法》一书中我们看到的主要是对作为大陆法系母法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与作为英美法系母法的英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应该说这也体现了克茨的比较法理念与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