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提出晚婚有两个理由。《尚书·大传》引“孔子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于织纤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不足以事舅姑,而下不足以事夫养子。”这是从男女具有成家治家能力立论的。班固在《白虎通义》中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这是从男女生理学立论的。他们虽然振振有词,但响应者却不多。
墨子则提倡“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的“早婚”说。他认为封建统治者“去无用之费”,虽然可以减少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但要使社会财富成倍地增长,必须加速人口的增殖。他说:“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他认为在这个年龄成婚,平均三年生一子,十年就可以生出两、三个子女,人口增加了,就能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墨子的“早婚”说适应了统治者的政治需要。齐桓公为了称霸诸侯,“令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11)越王勾践为了复国灭吴,“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