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成立后,历届政府为了摆脱经济困境,连年举债,如五国银行“善后大借款”、“西原借款”、“华宁库券借款”,以及财政、交通等部借款。旧债加新债,债台越筑越高,至1927年止,先后借债四百六十七种,总额达十三亿余元(银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向美、英等国举办了“美麦借款”、“棉麦借款”、“中英粤汉铁路庚款借款”、“公路建设借款”及“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借款”等十四种。债额总数为三亿三千万余美元。抗日战争时期又向美苏英法四国举债二十九笔(如美国的中美桐油借款、中美金属借款、英国的中英整理内债借款、中英信用借款、苏联的中苏贸易借款、法国的中法金融借款、中法叙昆铁路借款,以及德国、捷克、比利时等国借款),债额总计十亿四千万余美元。战后,国民政府向美国、加拿大举办有"中美棉借款"、“中美铁路购料借款”、"中美购船借款"及"租借法物资"、“军事援华物资”等二十九笔,债额约计六十亿美元以上。各帝国主义债权国利用外债,作为互相争夺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特权利益的工具,长期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角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依据不平等条约所借外债,在平等互利的关系上与国外举办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