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一书发掘的是中国经典文学中的法律之维。虽然苏力一再强调他对经典的阐释不是传统的“讽喻”或暗示或影射,但毕竟他要针对的问题却是当前的和未来的,而且他的分析往往夹杂着许多个人的情感和抛开文本的单纯想象,有些地方失之于严谨是在所必然的,受到各种批评也是毫不奇怪。重要的是,他的基本结论是可以成立的,对我们也极具启发性。波斯纳曾在他的《法律与文学》的导论中说,“构成伟大作品的那些不断变化的经典作品有一种神秘的能力,它们能够对生活在不同时代,从而也意味着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产生共鸣,而这些人生活的时代和文化与这些作品完成的时代和文化迥然不同”。经典文学是历史的,也是当前的,对它的阐释不是对历史本身的解读,还原当初和揭示真相不是阐释者的任务,重要的是能否引起当代人的共鸣,能否对当代和未来有所助益。毫无疑问,苏力以及他的《法律与文学》对此是有所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