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已使我国损失了巨额外汇收益,丢掉了宝贵的海外市场,大量企业因此而陷入困境,而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对反倾销准备不足,应诉不力,也是造成这种艰难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际模具及五金塑胶产业供应商协会负责人罗百辉分析认为,政府和企业是应对反倾销的两大主体,政府在反倾销对策中处于宏观管理者的地位,主要负责为反倾销的微观主体—企业—创造公平的国内和国际竞争环境,而企业则应从自身做起,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转换经营观念,把自己塑造成一个以市场规律为依据的竞争主体,防止授人以柄引起反倾销诉讼。
1、转变营销观念
目前我国企业行为不规范,除了宏观管理上的因素和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尚未找到一条走出低价竞争恶性循环的出路。而现代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是建立在非价格竞争优势上的,即在满足消费者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品牌包装、技术水平、售后服务、企业形象等多样化消费需要基础上的价格竞争。这与我国市场上所进行的不计成本的价格战有天壤之别。因此,解决我国出口企业屡遭反倾销调查的根本出路只能是走非价格竞争之路。非价格竞争的重点应放在两方面,一是产品差异化,二是营销创新。产品差异化是指产品的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产品的技术创新、质量内涵、服务内容、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实施产品差异化的目的是通过扩大产品的非价格方面的特征来拉大与竞争产品的距离,从而增加产品定价的自由度。这种策略有助于开拓国际市场、树立品牌形象、持续发挥竞争优势,是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非价格竞争的另一个关键在于营销创新。因为营销创新的核心是要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只有赢得消费者青睐的产品才是有市场的产品,只有满足消费者需要的技术创新才是能够得到价格回报的创新。可以这样说,以“消费者是上帝”为经营理念,以营销分析、计划、控制以及优化售前与售后服务为核心的市场营销创新,是推动和促进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的根本力量。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努力构筑非价格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必须以营销创新为突破口。对此,罗百辉建议,企业应当根据目标市场的消费水平及消费偏好开发产品,树立全面质量观。不仅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也要注重产品的特色、规格、标准、包装对目标市场的适应性。通过全新的营销方式,在目标国市场上保持相对合理的价格,避免价格战的产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反倾销调查。
2、加快现代企业改造,健全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未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大多数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单独的名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西方的衡量标准来看,比较符合按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因而更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企业的转制,尽快依照其标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财务会计制度。
3、要敢于应诉,并组织高效的应诉领导班子
过去由于我国企业消极应诉,使得我们丢掉了大量宝贵的海外市场。但现在随着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己明显上升。据WTO最新统计,近年来,涉及各国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己上升到60%至70%,其中,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己达到100%。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可以说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面向国际市场,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一旦企业决定应诉,就要组织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反倾销应诉小组,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的精神。
4、在应诉中寻找突破口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①确定反倾销的公平价格。对我国企业来说,反倾销正常价值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按照各国目前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调查方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将可以自己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自己的正常价值,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将得到替代国的“可比价格”或替代国的生产成本。经验告诉我们,诉讼的胜败取决于替代国的选择。在中国输美天然薄荷脑一案中,我方之所以胜诉,选择巴拉圭作为替代国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我方应配合律师及时提出自己所选择的较为有利的替代国,并提供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价格和成本的详细资料,争取美国商务部能采纳我方的建议,从而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主动、减少损失。②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只有当出口国的倾销行为是造成进口国国内相关工业受到的损害的原因时,才能最终征收反倾销税。为此,进口国调查当局必须对本国相关产业状况作一评价。由于产业损害的评价体系非常复杂,如果我们能抓住这一点,在被裁定“倾销”的情况下,说明“倾销”引起的进口增长且市场价格被压低不是进口国同类产业遭到损害的主要原因,还存在其它因素导致国内产业的困境,特别是由其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竞争性导致的产业困境,就有可能以“无损害”结案,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5、认真对待复审
遵照WTO反倾销条款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一旦对某一外国产品裁定反倾销税或其它的反倾销措施,除非出现特别情况,其裁决效力将持续5年。这一条款一般被称为“落日”条款。因此,即使企业败诉,我们可以利用年度复审的机会,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反倾销调查当局证明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出口价格已发生变化有所增长,便有可能重新获得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另外,在“落日”复审中,我企业要提防进口国生产商发起的申请继续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并应积极准备,说明情况己发生变化,倾销已不存在,或进口国相关工业己发生巨大变化,损害也不会再发生,从而结束反倾销措施,重新进入该国市场。
6、加强国际合作
为了避免外国的歧视性政策,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与国外企业进行国际合作,使得自己的产品成为双方合资、合作的成果,这样的产品可以容易地被对方国家接受。中国企业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世界公司,这样才能使中国的公司更好地走向世界,拥有世界一流的竞争力。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和其它成本相对发达国家具有比较优势,如果可以联合外国企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利用它们企业的技术或专利或销售系统乃至合资合作的品牌,在利益均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或其它形式进入他们的市场,如此,出口商的身份改变了,出口行为在对方国变为具有国际合作的国内行为,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反倾销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