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良好的社会与公正
《政治自由主义》是以《正义论》蜚声世界的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被哈贝马斯誉为当代实践哲学史上“轴心式转折点”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又一力作。
《政治自由主义》由基本要素、主要观念、制度框架三部分共八讲组成,它从两个基本问题开始:第一,在一个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里,公民们合作的公平条件是什么?第二,面对作为自由制度必然结果的合理多元化事实,人们互相宽容的基础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在一个其自由平等的公民被合理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深深分裂的社会中,正义与稳定如何可能?罗尔斯联系民主传统的两派来阐述这两个基本问题:一派是洛克,他所重视的是“现代自由”(按照贡斯当的划分),即更重视思想与良心的自由,重视人身与财产权以及法治;另一派是卢梭,他更重视“古代自由”,即更重视平等的政治自由以及公共生活的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正是试图调和这样两派,或者说调和自由与平等,所以,罗尔斯说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既是自由主义的,又是平等主义的,亦即一方面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又主张实质的而非仅仅形式的政治自由与机会平等,他承认在利益分配上应当容有某些差别,但这些差别应当首先考虑从是否能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差者、是否能最有利于最贫困群体的标准去衡量和核准,因为,不仅造成差别的社会条件是偶然的,造成差别的自然因素、或者说天赋在人们中间的分配也是偶然的,因而应当把人们的天赋也在某种意义上视为社会财产,对天赋条件较低者予以补偿,这就是他的引起广泛争议的著名的“差别原则”,例如,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曾评论说,这是以“各取所需”的原则代替“按劳取酬”的原则,“在罗尔斯那里,我们看到现代哲学最全面地努力支持一种社会主义的道德。”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自由主义》仍然是《正义论》的延伸。《正义论》继承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试图提出一种能够代替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结构的正义理论,亦即一种“公平的正义”理论,《政治自由主义》并没有偏离这一理论,并没有在罗尔斯的思想发展中构成一个迥然有别的新阶段,或者说,系统一贯正是罗尔斯思想的特色,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正义论》所设计的理想的“良序”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道德信念上相当同质的,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有广泛共识的社会。然而,现代民主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的社会,有相当多的不可调和、甚至不可比的宗教、哲学理论共存于民主制度的结构之中,自由民主制度本身也鼓励这种多元化,因而现在人们就面临了这样一种情况:必须把多元看作一种正常状态和持久条件,而不是例外和反常。罗尔斯在此采用了科亨的观点,即把民主社会看成是一个合理多元的社会,认为这一民主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的宗教哲学道德理论的歧异并非一个暂时的历史状态,而是一个持久的特征;二是对一种广泛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的持续共识不能通过国家力量来坚持;三是一个稳定、有保障的民主政权,必须得到其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一种实质性多数的自愿和自由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