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国资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必将有力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
二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国资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依据,是实现国有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国资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这些从法律层面做出的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要正确把握《国资法》的法律涵义和制度创新
一是《国资法》迈出了国资立法第一步,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打下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二是《国资法》着力控制国资流失的关键环节,多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三是《国资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着力构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新的管理体制,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四是《国资法》完善了国企高管管理机制,严防“管家”成“败家”。通过建立健全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
三、抓紧做好《国资法》的各项贯彻和落实工作
《国资法》为国有资产的监管架起了一条法治轨道,如何抓紧贯彻落实就成为我们国资系统下一步国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要做好《国资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监管企业和国资委各处室要把贯彻落实《国资法》作为今年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选好培训教材,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要把《国资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准确把握一法一条例的内容。国资委各处室要全面清理和完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国资监管的制度体系。监管企业要在贯彻实施《国资法》过程中,立足于本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注重分析研究企业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方法,并把学习贯彻《国资法》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国资委,为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贡献。
二要结合贯彻《国资法》,把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动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推动我市国有经济的改革、调整、发展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以深入贯彻《国资法》为契机,把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职能划分、产权界定,真正实现政企、政资“两个分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及战略调整等各项任务的深入开展。
三要根据《国资法》,重点调整国资委、出资企业的管理职能。要抓紧对我委的职能和过去制订的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根据新的职能定位,调整、充实、完善内设机构,将不属于管理范围的内容和职能尽快清退给出资企业,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职能要尽可能实现分级管理,同时要转变工作方法,尽快将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调整为出资人管理模式,将过去通过委内规章管理的事项转化为通过企业章程进行管理。另外,国资委有关处室和监管企业要对上市、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这5项涉及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确定需写入企业章程的内容及标准,以利于国资委更好地履行监督。
四要加强市场培育,为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资法》的规定,今后我市转让二级企业产权和重大财产的决定权,将由国资委下放给企业集团这一层面。一方面体现了出资企业对法人财产权的处置权,另一方面,又使国有资产权益承受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放权的同时,应切实加强我市产权市场的建设,全力推动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并通过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需通过产权市场完成,为国有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要明确企业集团的职能定位、管理范围和战略目标。《国资法》出台后,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企业集团的目标定位是,成为国资委与二级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根据这个定位,需要企业集团必须要创造出高于运行成本和代理成本的价值,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这就要求企业集团必需建立明确的战略竞争目标,并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在组织形式上,必须积极探索建立一个能够把组合效益最大化的组织结构;在管理方式上,必须建立一个能够动态调整与权属企业组合的管理模式,使之能够达到动态匹配的管理战略。所以,今后各企业集团应该逐步从行政管控型模式向操作管理型、战略管理型、财务管理型三大集团化管理方向转化。这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必需认真落实,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