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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书评人:雷士军 2010-02-03 23:20 赞[2] 收藏

        农村土地不是国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提法。这是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如果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民间性集体,例如农会、民间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西语private 本来就有“民间的”“非官方的”之意,并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成为private性质的权利主体);而如果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例如人民公社,那就是官府所有的一种形式。

  任何“主义”下的人类社会都要建立公共秩序,因此就有了管人的和被管的,或者说,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别。宪政民主体制下官为民选,官权民授,官民间有委托代理关系。然而非宪政民主国家则不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虽然过去意识形态强调传统时代的民间贫富差别,把“官”说成只是“富民”的“代表”,但事实上既无委托,何言代理?酷吏虐民无分贫富,仁者惠民贫富皆泽。秦之商鞅有言:“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宋司马光说:“天下财富止有此数,不在官,则在民。”无论真实的史料,还是折射社会现实的《水浒》等作品,都反映出那时民间贫富阶级对立不明显,而官民阶级分野却很突出。官垄断不等于民福利,放任官不等于民自由。

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修订版)

作者:韩松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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