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指出“水资源的收费依据是水资源的稀缺性、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凝结在水资源中的劳动价值,水资源费的性质是水资源价格”。
从我国实行水资源费制度的目的和水资源费的收费依据可以看出,我国水资源费的构成应包括两部分:水资源所有权价格(“地租”)和水资源价值(劳动价值)价格。所有权价格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其中的“绝对地租”是由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决定的,即凡是使用国家水资源的均应交纳这笔“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应随水资源的质量以及用户使用程度和使用效益的不同而定。这符合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现状,具有较高运用价值,值得肯定。
此外,由于水资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体现水资源区域分布的特点。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尚显不足!与作者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