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第四章介绍了水资源规费征收的相关内容,指出水资源费和水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资源费是体现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行政性收费;水费是供水单位的经营性收费。水资源费在收取的时候称为“征收”,而水费在收取的时候称为“计收”。水资源费在支付的时候称“交纳”,而水费在支付的时候称“缴纳”。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宗旨,是利用经济杠杆厉行节约用水,遏制用水浪费现象,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同时,水资源费也是用水单位对水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服务的补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之前,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勘测、评价和研究等,在开发利用后还有许多附加劳动支出,如对地下水的补源、回灌和保护等。这些劳动消耗的利、偿,构成了水资源费的基础。它既不同于水费,也不同于税收,而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特性决定的附加费用支出,属于间接成本性质。. . . . . . ,这些论述富有创新和应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