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指出“水资源费与水价是不同的概念,水资源费是水价中的一部分,水价通常指从经营者手中购买单位体积水资源应付出的货币额,而水资源费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概括而言,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政府对直接取用水资源者征收的一种行政性费用,是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类别中资源类收费的一种,这一创新论述与实践相结合,就不难理解当前水价改萆的动因了。
“水资源费不论是作为水价组成的一部分,还是在水费之外、执行价外费收取,水资源费的高低都会对水价产生直接影响”。回顾传统的水资源费价管理模式,由于政府按照福利事业管理模式来管理水价,水资源费又只是象征性地作出征收规定,水价必然偏低,经济效益肯定无从谈起,引致的结果必然是水利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我国现行水资源费价偏低的互为因果,中肯而富于理性。
“水资源费对水价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且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对水价影响呈线性相关;在具体征收水资源费时,价费分开征收的条件还不具备,实行以价代费的形式,是由水价的运行水平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特点决定的;水价与水资源费合并征收,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水资源费价关系的调整,有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经济运行框架,对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为发展中的水经济模式选择提供了思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