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国张广度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其使用的“扣税法”和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同相关会计制度有二定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协调两者差异,建立财税协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同可比性原则的矛盾与协调
可比性原则就是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而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不可比。购进货物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存货成本为不含税成本;没有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存货成本为含税成本,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就造成企业同样的存货因来源渠道不同,成本缺乏可比性。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该项目成本中,造成同一批存货因其用途不同,成本缺乏可比性。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退税差额(适用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金额)应转入商品成本中,造成出口货物与非出口货物成本缺乏可比性。
针对以上这些不可比性,可利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对企业购进货物时不再区分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一律将其进行价税分离。对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仍按税法规定处理;对没有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货物中含有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计人“管理费用”科目;出口退税差额也转入该科目。这样就可以使进货渠道不同、用途不同、出口与非出口的货物具有了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