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扩充为十大部分30类361种,比2001年1月颁布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增加了61种案由。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增加的案由主要体现在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等部分,另外还有一部份是对原有案由的细化,比如证券纠纷案由中新增加了“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欺诈客户赔偿纠纷”等多个案由。
一方面方便当事人在诉讼中形成具有可审判性案件,因为司法资源本身不是无限制供给的,必须防止滥诉以及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等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也方便法院在立案的时候对当事人的争议确定裁判的事由。对于各种名目繁多的纠纷,由于各地法院在人员素质、适用法律经验等方面的不一致,可能出现同样性质的案件,在甲地被受理,在乙地却被排斥在司法之门外。而适用统一得案由制度,可以使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能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