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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规则之要:“三纲五常”

书评人:张开平 2009-01-17 21:29 赞[1] 收藏

与人治相对,法治,就是通过规则来治理。规则有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人们常说,法律之实体性规则乃分配权利;程序性规则在实现权利。由是认定:程序性规则自身,只是纯粹形式正义。事实上,程序性规则自身也具有价值原则,走程序,也意为着权利(价值)的再分配。

法学大家季卫东先生可谓独具慧眼。在本书序中强调,《罗伯特规则》虽为程序性规则,仍然负载着现代民主所主张的价值。支配这程序性规则之价值原则,要言之,分“三纲五常”。

“三纲”指三大权利:多数者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缺席者的权利(会议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

(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

(2)以进行真正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原则;

(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的一事一议原则;

(4)多数票决定原则;

(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

记住这“三纲五常”,阅读此书才不会失去方向。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10版

作者:(美)罗伯特 著,袁天鹏,孙涤 译

出版社: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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